摘 要: | 纵观比较法之发展历史,其功能是多样的,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比较法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比较法之诸多功能中,造法功能作为其最为突出的重要功能之一,也彰显着现今世界两大法系在造法方面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倾向的立法者造法和英美法系国家偏爱的司法者造法均在其各自领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今天,全球化趋势日益凸显,世界各国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两大法系也呈现出互相交融、逐渐趋同的发展趋势。如何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原有造法模式的基础上,使司法者造法在我国得到成功地引入和适用,从而真正全面发挥比较法的造法功能,并最终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工作,成了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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