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权利话语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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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振宇.人工智能权利话语批判[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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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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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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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被想象成为"像人一样的主体"。在此基础上,人们借助主体范式和关系范式开始建构人工智能的权利话语体系。但是,无论哪一种视角,其根源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这就导致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交往行为,不足以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具有道德权利的双向社会性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必然缺乏道德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尽管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权利,但这一权利设置更多体现为无权利的义务,并且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权利就是修辞性的,而非真正的法律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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