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港输欧受惠商品 商检部门实施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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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春风,暴小衡.经港输欧受惠商品 商检部门实施新规[J].苏南科技开发,19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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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春风 暴小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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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国家商检局发出通知指出,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出口欧盟受惠商品将实行新规定的公告,自1996年4月1日起,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受惠商品除需附有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 A 外,还需具有在中国签发的联运提单,或由国家商检局下属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在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第四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才能享受欧盟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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