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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贡献
引用本文:冉瑞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贡献[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19(11):129-133.
作者姓名:冉瑞燕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现在仍然普遍存在,是实际存在于民族地区现代社会的有效秩序和规范来源。它对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广泛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构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和谐的法治秩序建设,因此,应充分发掘习惯法的源泉、认同、规范功能,以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习惯法  民族地区  和谐社会  法治
文章编号:1009-5160(2006)-0129-05
收稿时间:2006-08-24
修稿时间: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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