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保留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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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英,李雅静.嫖宿幼女罪保留论[J].当代地方科技,2011(1):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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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英 李雅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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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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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本意是给予幼女特殊的法律保护。嫖宿幼女侵犯法益的特殊性、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及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在强奸罪之外,另行设立嫖宿幼女罪。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低刑应当高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不应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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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奸淫幼女 嫖宿幼女罪 保留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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