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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保留论
引用本文:李文英,李雅静.嫖宿幼女罪保留论[J].当代地方科技,2011(1):41-42.
作者姓名:李文英  李雅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摘    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本意是给予幼女特殊的法律保护。嫖宿幼女侵犯法益的特殊性、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及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在强奸罪之外,另行设立嫖宿幼女罪。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低刑应当高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不应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关 键 词:奸淫幼女  嫖宿幼女罪  保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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