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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引用本文:郑成思.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J].科技导报(北京),1991(2).
作者姓名:郑成思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摘    要: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成果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时的统称,我国台湾省称之为“智慧产权”,也有人叫作“精神产权”。知识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历史地产生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斫取青光写楚辞”的战国时代,不可能产生版权(著作权);只有在印刷技术发展后,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可以批量复制手工写成的作品,以取得经济收益时,作者对复制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即著作权,才反映在立法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与版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禁止不公平竞争权;版权中又包括作者权与作品传播者权(又称邻接权)。50年代产生,60年代进入商品市场的计算机软件,又使工业产权与版权发生交叉,出现“工业版权”这种适用于软件专有栖己的财产移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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