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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有新规定。国家税务局对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作出新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减征免征所得税1年。二、新办的从事饲料生产、饲料加工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三、乡镇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负税在20%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最高负税不超过30%,超过30%部分,免征所得税。四、乡镇企业的饲料加工收入和销售收入,小水电站的电力销售收入,从事生产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五、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具修理修配等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3年。六、乡镇企业集资新建联办的工业企业及贸易货栈中服务性收入,从经营月份起,报经县税务局审批,可免征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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