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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摘    要:国家计委财政部对乡镇企业管理费问题作补充规定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文,对乡镇企业管理费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①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总额,以不超过0.5%的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个别经济不发达地区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但不能超过0.7%。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发展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及管理部门人均管理费水平严格掌握,随乡镇企业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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