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孰优 |
| |
引用本文: | 徐雪婷.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孰优[J].当代地方科技,2010(16):33-33. |
| |
作者姓名: | 徐雪婷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 |
| |
摘 要: | 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学界存在"感情破裂说"与"婚姻关系破裂说"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学界已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理论作出了有力的反驳,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将法定离婚理由确立为"婚姻关系破裂"更优。
|
关 键 词: | 法定离婚理由 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