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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孰优
引用本文:徐雪婷.论我国法定离婚理由——“感情破裂”与“夫妻关系破裂”孰优[J].当代地方科技,2010(16):33-33.
作者姓名:徐雪婷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
摘    要: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学界存在"感情破裂说"与"婚姻关系破裂说"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学界已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理论作出了有力的反驳,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将法定离婚理由确立为"婚姻关系破裂"更优。

关 键 词:法定离婚理由  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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