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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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书文,郭锦亮.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J].吉安师专学报,2001,22(2):8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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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书文 郭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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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井冈山师范学院政法系,江西吉安343009 [2]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南昌3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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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的1999年司法解释放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实现依法治政的需要,符合立法原意,也是为了与《行政复议法》相协调。新司法解释说明我国行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按近于概括式的混合模式,新民事法解释在受案范围上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和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但还有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的必要, 把合理性审查和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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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 中国 司法解释 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
文章编号: | 1006-1975(2001)02-0088-04 |
修稿时间: | 2000年9月6日 |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the Scope of Acceptance of Cases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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