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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及其认定
作者姓名:何中龙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510006
摘    要:对于搜索引擎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中的认定,美国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商构成商业性使用,因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欧洲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我国法院则认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文认为搜索引擎商关键词广告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有间接侵权的可能。在具体认定时,搜索引擎商在关键词广告成立时具有审查关键词的义务,此时适用“红旗原则”;搜索引擎商在与广告主签订关键词广告合同之后,没有继续审查网页的义务,此时适应“避风港原则”。

关 键 词:搜索引擎商  关键词广告  商标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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