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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钟瑞栋,毛仙鹏.论物业服务人的法律地位[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2(5):87-95.
作者姓名:钟瑞栋  毛仙鹏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J002);
摘    要:《民法典》优化了物业服务制度,确认了物业服务人的法律地位。首先,物业服务人作为“服务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扫等负有管护义务;其次,物业服务人构成“管理者”,享有对可能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或者第三人进行管理的资格,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限源自全体业主的共同管理权,于此,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最后,物业服务人亦表现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辅助管理者”,在行政法层面,行政机关以物业服务人为行政命令的对象,指令其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此时,业主均应服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

关 键 词:民法典  物业服务人  服务者  管理者  辅助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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