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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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斌 刘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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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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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3)C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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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为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奠定了法制基础。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可行性源于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域外立法借鉴。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方式是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其直接目的是从根源上防范此类行为,理论依据是不作为犯罪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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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义务 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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