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7年10月由原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在1994年又进一步作了修改,明确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防止出现鉴定天下独大的局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四条还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经过10余年的运行,由于鉴定操作中的利益驱动影响以及没有其它配套体系的呼应,成果鉴定的数量越来越多,成果水分越来越大,专家鉴定费越支越多,相反,人们对成果的信任度、成果的转化率却越来越低.成果鉴定作为认定成果水平的一种方法是其它评价方式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改革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2003年9月<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应运而生,对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作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从<科学技术评价办法>颁布近3年的情况看,该办法执行效果并不理想,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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