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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论“直接选举”的优越性
引用本文:任学辉.谨论“直接选举”的优越性[J].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9(4):42-44.
作者姓名:任学辉
摘    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肯定了“直接选举”的法律地位。直接选举不一定就能带来较高程度的民主,间接选举也不一定不能带来民主。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就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而言,在相同的前提下,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论述:(1)间接选举有直接选举所没有的很多缺陷;(2)直接选举有间接选举所没有的许多优点;(3)直接选举具有间接选举的所有优点;(4)直接选举的缺陷在间接选举中也存在。

关 键 词: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中国  村民委员会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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