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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愿原则
引用本文:郭冬梅,谭德库.试论自愿原则[J].科技信息,2007(12):191-191.
作者姓名:郭冬梅  谭德库
作者单位: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摘    要: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原则中的一项。他的基本含义是:由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上的实力和行政上的权力等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或强迫他人接受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政治体制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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