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不起诉决定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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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根.略论不起诉决定的效力[J].吉安师专学报,2004,25(1):99-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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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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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根(井冈山师范学院政法系,江西,吉安,34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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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是指检察官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所具有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依据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的一种独立的司法决定,必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分析,本文认为,生效的不起诉决定对案件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在程序法上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在实体法上具有推定无罪的效力。同时具有执行内容的不起诉决定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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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起诉决定 效力 无罪推定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
文章编号: | 1006-1975(2004)01-0099-04 |
On the validity of Non- prosec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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