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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实证分析
作者姓名:涂晟  杨芸妍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三年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选任呈现出政府占主导地位、管理人组成的复合性和以管理人为中心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特点。我国重整管理人主要采取两种选任模式,即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模式和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模式。这两种模式的产生都是基于国情之需,虽各有利弊,但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各方条件的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重整管理人模式将成为主要趋势。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破产重整  管理人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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