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股东知情权是一项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法》第33条赋予了股东知情权也对权利行使做出了一定限制。该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就“不正当目的”的运用存在不少纠纷。为了解释“不正当目的”这一含糊不清的概念,谨防公司乱扣“不正当目的”帽子,《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在兜底条款前列举了竞业经营冲突、商业间谍、商业间谍前科这三类应当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司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目的”判断标准不具体、操作性差的问题,但是也同样存在用词不明确、需要再解释的不足。对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中关于“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界定,并在审判中引入比例原则以平衡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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