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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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7]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 一、新产品的标准和条件 (1)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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