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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民营科技企业权益的决定
摘    要:(1999年6月30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第二条本决定所指的民营科技企业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科学技术部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实行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主决定内部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自主确立分配形式。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优先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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