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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出台乡镇企业缴纳管理费新政策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通知,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上缴和管理工作作了适当调整,包括取消部分不合理收费,降低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部分收费政策向不发达地区倾斜等。新的管理费缴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总额,以不超过0.5%的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个别经济不发达地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但不能超过0.7%。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严格掌握,尽量减轻企业负担。随着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要逐步降低提取比例。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且乡镇企业投资所占比例在51%以上(含51%)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给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企业投资比例在49%以下的,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经过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确属亏损企业,经批准,可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家计委、财政部还对渔业船舶检验费的收费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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