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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投保机构持股行权的制度完善
作者姓名:汪青松  张凯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2.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视域下的外部投资者保护研究”(19JHQ073);;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系创新研究”(19FFXB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其持股行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却存在制度正当性基础不足、体系化缺失及拓展空间受限的问题。通过引入“共益股”来完善投保机构持股行权制度,不仅能为其提供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底层架构,也能为该制度体系化提供统领主线。未来的制度完善可借助公司法修订契机明晰其制度目标,辅之以证券法和单行法律法规明确“共益股”法律地位、权利构造及行权构造等内容,发挥“共益股”制度在外部投资者保护中的应有作用。

关 键 词:证券法  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  共益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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