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效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由于我国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工作刚刚起步,还没有较完善的管理细则与技术规范与之相配套,致使自动监测监控数据法律效力存在缺陷,影响了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实践应用.要改变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法律效力缺陷,一是应确立数据的法律证明效力,要求有证据能证明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二是应明确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所有权,以明晰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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