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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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玉美.试论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J].南昌高专学报,2004,19(4):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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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玉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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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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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予以确立,学术界存有争议。本文考察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各国的立法体例,并对取得时效独有的价值功能进行阐释,在取得时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表明其的不可替代性,最后简述了其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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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制度 确立 民法典 立法体例 构成要件 价值功能 中国 相关制度 国民 比较分析 |
文章编号: | 1008-7354(2004)04-0009-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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