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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案多枉”原因探析
引用本文:刘长江.“明代大案多枉”原因探析[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3).
作者姓名:刘长江
摘    要: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明代,各种制度已日臻完备,尤其是司法、监察制度可谓空前的严密。凡遇重案,三法司会审,九卿廷鞠,皇帝亲自裁决。用来元津的话说,就是要做到“推请定法,刑必当罪,狱以无冤”。①然综观有明一代,重大冤案却远甚前朝。诚如郑晓所言:“明代大案多征”。较著者如明初胡蓝党案及明中叶李福达案、明末“三秦”等。明代何以会出现“大案多枉”的情况呢?对此,迄今鲜有论著系统论及。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明代大案多在”的原因作一探析,以求教于方家。“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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