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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外贸易法例多 依法经商自由大
摘    要:香港自开埠起,就宣布为自由贸易港。这个政策从来没有改变,并以此确定了自由港的对外贸易立法及其运行体制。在这种制度下,香港从不设关税,仅对烟、酒、甲醇和碳氢油等少数货品征税;近年才把化妆品、非酒类饮品及其他特定物品课税,除此之外的一切进出口货品均免税。香港立法中规定的商品出入口手续非常简便、快捷,只作必要的登记,所需证件甚少。对某些商品进出口所实行的必要管制,既维护本身的权利,又履行了一些特定的国际义务。香港对外贸易法主要有:《进出口条例》、《进出口(登记)规则》、《进口肉类及家禽规则》、《应课税品条例》、《应课税品(酒类)规则》、《纺织品出口管制制度》、《贸易发展局条例》、《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储备商品条例》,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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