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立法规定及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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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向东.新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立法规定及特征[J].华东科技,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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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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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日益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对于推进高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或被破坏,则会给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规定及司法经验,就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作了法律规定。这对于保护我国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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