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实践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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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英华,周涛.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实践考察[J].科技信息,200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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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英华 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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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北京10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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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存在着表达的理论缺陷和执行的实践障碍,殊有修改的必要。新婚姻法在坚持"感情破裂"论的前提下,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表达形式,确立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在新的标准中,"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共同生活"与"夫妻关系"的本质与反映的内容都值得研究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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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标准 法定理由 感情破裂 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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