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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原则
作者单位:
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
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法定责任予以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争论的终止。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为优先,还是应当最大限度地以承担公司社会责任为优先?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着手,讨论我国新《公司法》的立法态度,反思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关系,进而得出股东优先性的结论。
关 键 词:
新《公司法》
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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