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确认——兼谈"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理解、适用中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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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创彬.医患纠纷中"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确认——兼谈"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理解、适用中的误区[J].咸宁学院学报,2006,26(4):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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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创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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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咸宁,43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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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理医患纠纷的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双方均僵持着不提鉴定申请的情况。对此,法官不得不依职权作出举证责任的分配,但依何标准、依何理由分配举证责任是似当然又无当然之理由与依据,亦由此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就实践中存在的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解、适用中的误区着眼,进一步明确概念,纠正歧义,试图揭示举证倒置的实质内涵,进而论证确认申请提出义务人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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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患纠纷 鉴定 举证责任 结果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责任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6-5342(2006)04-0018-03 |
收稿时间: | 04 8 2006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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