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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新药申请制度之比较
引用本文:杨东升,韦宝平.中美新药申请制度之比较[J].长春大学学报,2013(11):1458-1461.
作者姓名:杨东升  韦宝平
作者单位:[1]泰州学院人文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7
基金项目: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12年度院级项目(E201203)
摘    要:FDA在新药研究申请和新药申请中所积淀的成功监管经验值得借鉴,我国相对宽泛的“新药申请”不利于行政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可将“三改药品”改为“仿制药申请”程序或取消其市场定价权;从新药申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应优先于经济行政的角度,“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可统一由国家药监局统一行使,同时要加强技术审评队伍建设,增加国家级评审人员和财政投入;在行政许可法框架内,建立评审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合作、交流、沟通的具体技术审评制度,加强对新药审评的行政指导和“过程性”监督,在确保新药上市的安全有效性的前提下缩短其上市周期。

关 键 词:新药  行政许可  新药临床试验研究  新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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