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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引用本文:王亚宁,王勤.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J].昌吉学院学报,2004(2):60-62.
作者姓名:王亚宁  王勤
作者单位:1.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2. 昌吉学院成教院,新疆,昌吉,831100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本意是打击腐败分子 ,弥补贪污、贿赂罪的不足。但是 ,由于其在犯罪客观特征、法定刑、前置制度上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 ,使该罪在实践中存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的缺陷 ,故 ,建议完善、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缺陷  完善  修改
文章编号:1671-6469(2004)02-0060-03
修稿时间:2004年1月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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