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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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亚宁,王勤.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J].昌吉学院学报,2004(2):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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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亚宁 王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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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2. 昌吉学院成教院,新疆,昌吉,83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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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本意是打击腐败分子 ,弥补贪污、贿赂罪的不足。但是 ,由于其在犯罪客观特征、法定刑、前置制度上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 ,使该罪在实践中存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的缺陷 ,故 ,建议完善、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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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缺陷 完善 修改 |
文章编号: | 1671-6469(2004)02-0060-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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