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认定及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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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才发.司法机关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认定及赔偿[J].咸宁学院学报,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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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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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①。任何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譬如,1997年6月下旬,河南省洛宁县王村乡派出所在查办马某等涉嫌嫖娼一案中,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出所长韦万兴指使干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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