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通过有线系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以非"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受到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这不但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要求,也对有线电视产业和网络视频产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还导致法院为了追求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曲解法律。因此必须对这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方法之一是将"广播权"改造为一项能够控制以各种非"交互式"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之二是规定一项广义的"无线或有线传播权",用以控制使用任何技术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行为。

关 键 词:广播权  信息网络  传播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