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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章的法律属性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引用本文:康云峰,赖建根.论规章的法律属性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问题[J].井冈山学院学报,2001(3).
作者姓名:康云峰  赖建根
作者单位:井冈山师范学院,吉安县人民法院 江西吉安,343009,江西吉安,343100
摘    要:行政立法之不足导致了行政规章的大量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管理中无法可据的问题。作 者认为,由于规章的多层次性,以及现实存在的质量不高,内容重叠、矛盾,乃至与法律法规抵触等问题的存 在,造成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规章不能绝对肯定和顺理成章地适用,必须通过审查、鉴别,即解决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的合法性问题,是适用规章的前提。对不适应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在先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后,将规章通过一定形式如司法建议书,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设定的方式和途径分别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由他们对规章是否合法作出确认和裁决,人民法院 再依此判定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建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适当修改,使其与《地方组织 法》和《立法法》相衔接。

关 键 词:规章  法律属性  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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