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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9部委强调气雾剂 制品禁用氟里昂 国家环保局、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9个部委局联合发出通告,决定自1997年12月31日起,在我国气雾剂行业全面禁止使用氯氟化碳(氟里昂)类物质作为推进剂。 通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使用氟里昂作为推进剂生产的产品,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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