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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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琳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J].科技信息,2009(28):I0043-I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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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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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邮电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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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然而有限责任的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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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独立人格 法人 法理 债权人 现代企业 责任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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