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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作者姓名:杨善长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研究”(17FXC003);
摘    要: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包括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两种情形。代理权滥用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代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代理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代理权滥用,因此,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区别对待:对于不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没有予以特别规制的必要,原则上应承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对于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自我交易行为,采取可撤销模式更为合理。

关 键 词:自我交易  代理权滥用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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