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源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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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刚.习惯法源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J].平顶山学院学报,2022(6):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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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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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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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诠释学视域下的法律原则理论研究”(21AFX003);;河南省社科规划专题项目“法治河南建设研究”(2022ZT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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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典》把习惯确立为法源,但司法裁判中习惯的适用与其法源地位仍不相称,主要表现为习惯的法源适用与作为释法说理的理由没有区分、习惯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和程序保障。作为法源的习惯指的是事实习惯,它本来不具法律性质,其法律效力来自法律授予和法官适用行为的结合。法官对习惯的查明和审查应是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习惯法源的适用方式、适用步骤和效果评估等作出程序上的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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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习惯法源 裁判规范 司法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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