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良法及其标准 |
| |
引用本文: | 司春燕.试论良法及其标准[J].孝感师专学报,2013(5):103-106. |
| |
作者姓名: | 司春燕 |
| |
作者单位: |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政法部,山东济南250021 |
| |
摘 要: | 在一个选择了依法而治的国家,制度设计基本上都要通过法的形式体现出来,不管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还是思想文化制度,其中行之有效且具有普遍性的内容都会或迟或早地被创制为国家法律.法的创制大体相当于广义的立法.立法是现代法治的起点,立法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源头.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提高立法质量,确保良法出台成为大势所趋.良法,是指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法律.良法的衡量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内容体现公益,反映公意是良法的实质标准.良法的形式标准应该是法律本身在外观或表面上所具备或应当具备的特点,不应到法外的他者中或到法律追求的目的性领域去寻找.
|
关 键 词: | 良法 实质标准 形式标准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