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紧急避险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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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晓婷.对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紧急避险问题的思考[J].当代地方科技,2012(17):26-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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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晓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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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市政职业学校,51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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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文对于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适用紧急避险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界定,然后寻找不适用紧急避险的依据,对例外情况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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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紧急避险 业务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 例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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