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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
引用本文:张金玲.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J].当代地方科技,2011(10):33-33.
作者姓名:张金玲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710063
摘    要:2009年元月14日,A公司、B公司签订玻璃产品的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14.6万元的玻璃产品。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向B公司提供了玻璃产品。同年元月10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玻璃供货安装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上述玻璃并进行更换。合同签订后,C公司共支付B公司玻璃款及拆装费300560元,B公司也如约施工。安装完毕后,发现已安装的玻璃有大面积色差,C公司、A公司、B公司均认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C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

关 键 词: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权  玻璃产品  安装合同  A公司  合同签订  2009年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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