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定——兼谈《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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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华.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定——兼谈《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细化[J].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2(5):87-9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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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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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明学院政治法律系,福建三明365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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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款关键用词模糊,在学界解读时出现多种不同版本,需要运用立法解释论的方式予以细化;而其明确表达的连带责任则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苛责,势必对网络言论自由化产生不利影响,立法之趋向有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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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 责任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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