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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认定——兼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毛乃纯,王鹤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认定——兼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的定性[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3(3):20-27.
作者姓名:毛乃纯  王鹤蔚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根据限制从属性原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是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犯罪经过如何。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并提升司法效率,《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适用前提仅限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意思联络。此外,对于本罪的高发关联行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帮助行为正犯化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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