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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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晔.再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J].科技信息,2007(8):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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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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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建工集团国内工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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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前言“以程序公正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存;以实质正义践踏程序公正,则程序公正亡,实质正义也亡1”。只有程序法才能实现“法治当大2”。虽然程序法较之实体法更具有操作性,但这并不能立即说明程序法决定了实体法,因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3”。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实体法是指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而程序法是指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和条件的法律4”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最基本的统一关系。(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均为法律分支,共同服务于法律的目的。1、是治理国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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