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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凶宅”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刘娥.论“凶宅”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J].长沙大学学报,2009,23(6):43-45.
作者姓名:刘娥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忌讳“凶宅”属于善良风俗,可运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实践中,“凶宅”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凶宅”买卖纠纷;第二种是因他人原因使房屋成为“凶宅”而引起的纠纷。对于第一类纠纷,可适用违约规则来解决,第二类纠纷可适用侵权规则来解决。

关 键 词:凶宅  瑕疵之物  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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