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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上的两大变迁──‘委任立法制’及‘行政司法制’
引用本文:陈之迈.英国宪法上的两大变迁──‘委任立法制’及‘行政司法制’[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34(4).
作者姓名:陈之迈
摘    要:英美及欧陆诸国对于立法权的行使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因理论之不同,遂有两种迥异的制度。(1)英美公法学家的意见以为立法机关应包辨一切的立法事业,其它机关绝对不容置喙。(2)欧陆的公法学家则认为立法权应分为两部,一为‘立法权’(法人所谓“le pouvoir l gislatif”),一为‘命令权’(法人所谓“lepouvori reglementaire”);前者应由立法机关一手包办,后者是不妨由行政机关行使。(3)因为这个分别,英美的法律,本身非常复杂,举凡立法时意料所能及的一切问题均由法律详细规定。欧陆各国则只作原则上的立法,法律内容至为简单,而于法律之末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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