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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探析
引用本文:周迪."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探析[J].景德镇高专学报,2004,19(1):34-36.
作者姓名:周迪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笼统地将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规定为抢劫罪,有不当扩大抢劫罪之适用之嫌,理论上存在一些弊端,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定性不正确,量刑不得当。笔者认为,对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我们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何为凶器以及行为人携带凶器的主观意图,两者不能孤立起来。由此,笔者进一步讨论了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何以成立抢劫罪以及相关法条的准确适用问题。

关 键 词:凶器  抢夺  刑法  抢劫罪  量刑  定罪
文章编号:1008-8458(2004)01-0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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