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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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继苍,张祥晶.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J].许昌师专学报,2002,21(6):9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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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继苍 张祥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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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大学历史系 [2]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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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就发表《关于重定新约之宣言》,围绕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同英、法、意等国缔结了新的关税条约和友好通商条约。通过关税改革,国民政府获得了关税自主权,能够自定税率,自由支配税款,并基本掌握和控制了海关的行政大权,所有这些活动不能简单地用所谓“投降卖国”论之。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虽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统治,但在客观上至少可以削弱它们在中国的特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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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南京国民政府 关税 税制改革 1927年至19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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